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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招拍挂出让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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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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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名称 |
国土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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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厅/分厅 办理 |
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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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需要年审或年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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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受理机关 |
高新区国土资源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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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决定机关 |
高新区国土资源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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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程序 |
(二)经办人员提出拟办意见; (三)建设用地与耕地保护科审核,有关科室会审; (四)局领导审定, (五)准予的,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不准予的,说明理由,予以退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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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天数 |
10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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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工作日)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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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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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 |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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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1、材料形式、内容齐全; 2、相关部门批准文件已取得,征地拆迁已完成,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已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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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⑴办理建设用地书申请及建设用地申请表(原件); ⑵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 ⑶招拍挂资料(复印件); ⑷用地预审文件(原件); ⑸项目立项批复及相关文件(复印件); 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规划红线图(复印件); ⑺环保、林业部门(占用林地)等有关部门审查意见(原件); ⑻《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备案登记表(原件); ⑼压覆矿产资源核查表(原件); ⑽用地单位资质证明及法人证明(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书)(复印件); ⑾《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及补偿票据(复印件); ⑿《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原件); ⒀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报告》和勘测定界图(原件含电子版); ⒁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复印件); ⒂土地出让金缴款凭证(复印件); ⒃契税缴费凭证(复印件); ⒄耕地占用税缴费凭证(复印件)。 注:提交复印件的资料须同时提供原件进行核对,复印件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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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格 |
建设用地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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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出证照及 有效期限 |
建设用地批准书,有效期限两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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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项是否有 收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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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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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