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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临时用地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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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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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名称 |
国土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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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厅/分厅 办理 |
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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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需要年审或年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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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受理机关 |
高新区国土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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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决定机关 |
高新区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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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程序 |
(二)经办人员提出拟办意见; (三)建设用地与耕地保护科审核,有关科室会审; (四)局领导审定, (五)准予的,出具临时用地批准文件;不准予的,说明理由,予以退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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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天数 |
20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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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工作日)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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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公路、铁路等重点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筑府发【2009】8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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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 |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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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1、材料形式、内容齐全; 2、临时用地用途符合相关规定,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 3、未占用基本农田; 4、相关部门批准文件已取得,相关税费已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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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申请单位提供资料: ⑴用地单位的临时用地申请(并附临时用地呈报表)(原件); ⑵临时用地依据(项目立项审批文件;项目用地总平面图;县级建设指挥部审核同意的意见)(复印件); ⑶临时用地位置图(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现状图上勾绘)(原件); ⑷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报告》和勘测定界图(原件含电子版); ⑸占用林地的,提供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原件); ⑹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提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原件); ⑺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及用地单位出具的土地复垦承诺函(原件); ⑻临时用地单位与有关土地管理部门或原土地使用权人或所有人签订的临时用地合同及临时用地补偿费的支付凭证(复印件)。 ⑼用地单位资质证明及法人证明(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书)(复印件)。 注:提交复印件的资料须同时提供原件进行核对,复印件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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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格 |
临时用地呈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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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出证照及 有效期限 |
临时用地批准文件,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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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项是否有 收费 |
1、临时用地工作经费;2、临时用地复垦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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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1、临时用地工作经费按临时用地费用4%; 2、临时用地无条件复垦或复垦达不到要求的,根据《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缴纳临时用地复垦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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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公路、铁路等重点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六条。 |